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2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雯琳(即林世明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世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世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世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