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小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冠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若欲委任蔡淯修為
訴訟代理人,則請再提出
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