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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小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丙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第二項、第三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原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