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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小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1號
原      告  李昀璉 
被      告  柯錫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12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