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小字第 3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劉紅麟 
            林世國 
被      告  由昌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