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林世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
他造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