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小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葉羽萱(更名前:吳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395元,及其中新臺幣4,133元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