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小字第40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琬筑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4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