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小字第41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立誠之所有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前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
足憑,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