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4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26元,及其中新臺幣21,752元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