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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小字第 4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43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黄卉綺 
被      告  黃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522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1,860元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