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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小字第 5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蔡佳宏  
被      告  黄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804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00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3,8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2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被告自113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截至113年7月7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5萬3,804元(含本金4萬9,001元、利息3,555元、違約金1,200元及費用48元),此有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及對帳單交易明細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