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曉媛
被 告 馬榮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17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
他造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