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小字第53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
乃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8月23日前補正,並於113年8月9日送達至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