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小字第 5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連國棟 
            王博毅 
被      告  黃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2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