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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小字第 5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被      告  唐蔧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165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2,169元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萬4,100元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