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小字第65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施義鴻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施義鴻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又被告於
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
經查,
本件被告施義鴻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3年5月6日死亡乙節,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是原告於113年9月23日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時,因被告已死亡,依
前揭說明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應認為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