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小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71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歐權德  
被      告  DUONG MINH NGOC(中文姓名:楊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4分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未合法通知被告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