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小字第71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歐權德
被 告 DUONG MINH NGOC(中文姓名:楊明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
定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4分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2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未
合法通知被告,
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