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1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冠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9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