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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小字第 7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KENDAR SUNANDAR(印尼籍,中文姓名:肯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本院依職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4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