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KENDAR SUNANDAR(印尼籍,中文姓名:肯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減縮
訴之聲明後,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本院
依職權改行
小額訴訟程序,並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4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