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76號
原 告 郭文
被 告 黃晨祐
蕭仲佑
上列
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65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123元,及被告黃晨祐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被告蕭仲佑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