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9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鄭如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減縮
訴之聲明後,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本院
依職權改行
小額訴訟程序,並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3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