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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小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798號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玠欽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7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