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小字第8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阮草薇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函覆本件交通事故處理資料在卷
可稽,又被告
住所地在臺中市大里區,亦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
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本院則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