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婧筠
相 對 人 王士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上述主張,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有
本案訴訟卷附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可佐,復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聲請人之主張應
堪信實。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彰補字第224號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