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簡字第29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