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簡字第312號
王同義(即陳金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福財(即陳金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思樺(即陳金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嘉揚(即陳金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嘉榮(即陳金春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雲(即王進良之承受訴訟人)
王大偉(即王進良之承受訴訟人)
王詠輝(即王進良之承受訴訟人)
王若倩(即王進良之承受訴訟人)
王建昇(即王東泗之承受訴訟人)
王上明(即王東泗之承受訴訟人)
王怡鈞(即王東泗之承受訴訟人)
田雪娥(即王東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梁志如、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萬2,6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9,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4萬9,108元,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