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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簡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優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桂蘭 
被      告  王乾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394元,應補繳裁判費4,570元(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