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優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乾亮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394元,應補繳裁判費4,570元(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
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
足憑,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