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簡字第403號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因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