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簡字第48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凱雲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8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