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簡字第49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翼杰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故
兩造若合意由某法院管轄,其他法院不因原告逕向該法院起訴,而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
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前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由卷附兩造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內容即可明之,是原告為本件請求,自應受前開合意管轄約定之
拘束,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