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簡字第559號
黃婉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7,7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4,63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