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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簡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6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LE THE HUYNH(中文姓名:黎世黃)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提出證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