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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簡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6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LE THE HUYNH(中文姓名:黎世黃)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因原告提出證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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