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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簡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630號
原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被      告  施新安  

訴訟代理人  胡世勳  
被      告  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雅雅」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雅雄」。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