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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簡字第 6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677號
原      告  陳佳托  
被      告  郭建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所承租之土地此相鄰,其中原告承租之土地(下稱甲土地)位於北側,而被告承租之土地(下稱乙土地)則位於南側。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5日前之某日僱用工人在乙土地上噴灑除草劑時,因噴灑不當而污染到原告在甲土地上所種植之冬瓜、南瓜、地瓜葉、牧草、香蕉(下稱系爭農作物),且未善盡告知義務及豎立告示牌警示其有噴灑除草劑一事,導致系爭農作物枯萎、變黃,且原告亦因採收遭污染之系爭農作物給原告所飼養之鴨鵝(下稱系爭鴨鵝)食用,而造成系爭鴨鵝死亡。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農作物損害新臺幣(下同)5萬元、系爭鴨鵝損害10萬元、慰撫金3萬元等共計18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雖有於111年9月8日上午8時許僱用工人在乙土地上噴灑除草劑,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農作物枯萎及系爭鴨鵝死亡之原因為何,自不能僅因被告有於111年9月8日在乙土地上噴灑除草劑,即認定系爭農作物枯萎及系爭鴨鵝死亡是被告之行為所致;又原告提出販售鵝的收據與本件無關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所承租之土地彼此相鄰,其中原告承租之甲土地位於北側,而被告承租之乙土地則位於南側,且被告於111年9月初之某日曾僱用工人在乙土地上噴灑除草劑等事實,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4至166頁),並有警方蒐證照片、空照圖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5至29頁),應屬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就侵權行為而言,主張侵權行為存在之人,應就侵權行為成立之要件,即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損害與行為之因果關係等,負舉證責任
(三)雖原告以前詞主張,且依警方蒐證照片所示(見警卷第26、27頁),原告所承租之甲土地有呈現因噴灑除草劑所造成之植物枯萎、變黃情形,查:
  1、我國市面上販售之除草劑種類眾多,藥劑成分亦有嘉磷塞、巴拉刈、丁基拉草、施得圃、伏寄普、固殺草、百速隆、丁拉免速隆等不同,而原告既未提出檢驗報告證明原告於甲土地上遭噴灑之除草劑與被告在乙土地上所噴灑之除草劑一致,且原告主張:甲土地是遭噴灑嘉磷塞之除草劑等語(見本院卷第166、169、171頁),亦與被告於警詢時陳述:其是在乙土地噴灑年年春(按:即嘉磷塞)混合固殺草之除草劑等語不同(見警卷第3頁),則自難遽認原告所使用之甲土地有遭被告所噴灑之同一除草劑污染。
  2、依警方蒐證照片、空照圖所示(見警卷第25至29頁),甲、乙土地均未設置圍籬、布棚,且甲、乙土地旁亦有1條農路可供任何人來往通行,則倘第三人有意以除草劑損害原告在甲土地上所種植之系爭農作物,實可輕易為之,故既無從排除第三人加害原告之可能性,自尚難遽認原告所承租之甲土地遭噴灑除草劑必是被告所為。
  3、依氣象局逐時氣象資料所載(見111偵17163卷第10、12頁),距離甲、乙土地最近且址設彰化縣○○鎮○○里○○巷00號之鹿港自動氣象站於111年9月1至4、6至8日亦有觀測到有吹北風、東北方、西北風者(即:0度至90度間、270度至360度間),則原告所承租、位於北側遭除草劑污染之甲土地,是否確是被告在位於南側之乙土地上噴灑除草劑而由南往北吹拂除草劑至甲土地所造成,誠有疑問,尚難逕認。
  4、綜上,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所承租之甲土地確是遭被告在乙土地所噴灑之除草劑污染而已對其成立侵權行為,故原告以其種植在甲土地上之系爭農作物是遭被告噴灑之除草劑污染及系爭鴨鵝因此誤食遭污染之系爭農作物而死亡為由,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農作物損害5萬元、系爭鴨鵝損害10萬元及慰撫金3萬元(見本院卷第9、27頁),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