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簡字第682號
原 告 林清榮
被 告 曾煌吉即傑登工程行
佑昶工程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原告聲明第1-3項請求:
被告曾煌吉即傑登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50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被告佑昶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前二項所命之給付,若任一項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等語,然歷次書狀與
開庭陳述並未敘明
請求權基礎為何,本院無從為訴外
裁判,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書狀於法院敘明聲明第1-3項
請求權基礎為何,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