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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簡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84號
原 告 高雅屏
訴訟
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金湘
惟
律師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梁世雄
新統聯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竣笙
訴訟代理人
張晉銘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有
勘驗
行車紀錄器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