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統聯環保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高雅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萬9,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應依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