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1100號
被 告 林品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