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第一審
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28,95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及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8,876元,及其中2萬8,02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
違約金。則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應
核定為2萬8,950元(計算式:本金2萬8,876元+利息37元+違約金37元;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且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爰限原告應於主文第2項所定期限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