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益樺通運有限公司
被 告 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明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KLF-9132」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
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㈡本件非屬道路交通事故,查無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等資料,原告應證明統一發票收據
所載維修費用均係因
被告吳明鎮過失行為所致之車損。
三、請依
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行車執照影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