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1203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0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87,201元,其中電信費與拆機費分別各為多少(請就設備號碼分別列計),並提出本件拆機費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㈡請提出被告向原告租用
系爭電信設備之完整契約書影本(應清晰可資辨識)及歷史帳單。
三、原告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
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
暨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表明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