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施俐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2元(含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6,992元,其中電信費與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分別各為多少(請就門號分別列計),並提出本件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㈡敘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1年3月26日計算之依據,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㈢請提出完整門號專案申請書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
等情形)。
三、原告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
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
暨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