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林苙萱即建和工程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第一、二項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可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經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故請原告於113年12月31日前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於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承攬報酬252,000元」,然
訴之聲明卻是請求
被告給付25萬元及利息,則原告有何意見?另被告是否曾經給付工程款給原告?
三、請原告提出本件清潔工程於施工前、後之對
比照片(請以彩色照片呈現)。
四、
兩造間就本件清潔工程事宜,是否有Line…通訊紀錄?若有,則請依照時間順序,提出完整通訊內容(勿僅擷取部分,並依照時間順序排列及編碼①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