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