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惠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27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39元、
違約金1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提出經被告簽收之分期申請
暨約定條款完整影本(含附件)。
㈡敘明原告請求之金額均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算之
請求權基礎(
法律規定、契約條款)為何?
㈢原告請求之利息已達
民法第205條所定約定利率上限,復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懲罰性違約金,有過高之嫌,是否
捨棄或酌減違約金之請求?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
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
訴之聲明),並按
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