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謝順發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一貴問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含相同證據),如逾期未補正第一、二項,即裁定
駁回此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
強制執行,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
起訴狀未記載
訴之聲明,顯未符合起訴要件,請具狀補
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原告所提起訴狀訴之聲明並未記載請求之金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並依
對造人數提出完整之起訴狀(應附證據);又原告是請求被告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一貴為共同給付或
連帶給付?
二、又原告起訴狀
所載訴之聲明未具特定,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自行按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
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應陳報蕭麗慎是否具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各款之資格,並補正提出委任蕭麗慎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四、依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所示,原告非此受損車輛之車主,故請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原本,或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