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張建中
被 告 楊雅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