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乾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39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二、原告應陳報事項:
㈠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市○○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市○○街000號(含增建部分)相近之客觀房地租金資料,原告應依所查得之資料,計算出本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數額(應附計算式)。
㈡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0年至今之申報地價資料、彰化縣○○市○○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市○○街000號(含增建部分)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含稅籍紀錄表、課稅明細表)及房屋評定現值資料。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
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
訴之聲明),並
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
暨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