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57號
原 告 竺柔綺
被 告 宋展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
兩造應陳報之事項: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三、原告
起訴狀未附
繕本及證物資料,請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