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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補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粘承恩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6,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經本院調取本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調字第505號案件裁定及卷證資料,其中顯示被告就本件事故似無肇事因素存在,故請原告併於前揭期限內具狀陳明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或自行斟酌是否仍提起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