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粘承恩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6,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經本院調取本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調字第505號案件裁定及卷證資料,其中顯示被告就本件事故似無肇事因素存在,故請原告併於
前揭期限內
具狀陳明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之
法律依據為何,或自行斟酌是否仍提起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